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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批发商业经营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

第六章批发商业经营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
第一节在批发商品流通中坚持以计划
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土)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既掌握了政权,又有了第一部分经济,就能够建设社会主义。第二部分只能是有益的补充(基本上是无害的)。后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又明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②赵紫阳同志在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重申了要“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在制定计划时也要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⑧。“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指出:农业经济是全国经济重要的一部分。“农业实行生产责任以后,仍然要以计划经济为主。”①尽管在这些文件和讲话中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精神和内容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但又不能统包、独揽,要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今后,要继续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但决不能忽视和放松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②这就使如何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计划管理体制的原则更加明确,方向更加清楚了。接着于在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新宪法,又把这项原则列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国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⑧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为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保证。

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组织和指导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中,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陈云同志就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提出来了。他在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一次发言中说:“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以后,……国家经济部门为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已经成为不必要了。这些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收到了成效的,但是这些措施不但在今天已经不需要,而且它们在当时也不是没有缺点的,目前如果继续采取这些措施,就必然会妨碍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①这些措施就是指国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业实行的加工定货、统购包销的办法;国营批发公司的上下之间实行了自上而下的派货,基层企业不能根据市场需要,直接向工厂进货;市场管理办法限制了私商的采购和贩运,使农副产品采购实际上为供销社或国营商业所独家垄断,而没有另外的采购单位参加竞扒。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丁内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由于形势发展太快,具体组织指导工作没有完全眼上,还产生了盲目的集中生产、集中经营的现象,对于应该由社员家庭经营的副业注意不够,等等。因此,陈云同志提出:对于“工业、手工业、农业副产品和商业的很大一部分必须分散生产,分散经营”个。对于工业品,“应当改变工商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应当把门业部门对工厂所实行的加工定货办法,改为由工厂购进原料、销售市品的办法。”②商业部门采购的商品,除了对有关田汁民生和规格简单的产品,如棉纱、棉布、煤炭、食糖等,继续实行统购包销外,“对品仆繁多的日用百货,逐步停止统购包销而改刚选购办法,……凡属选购的商品,商业部门有权优先选购;没有选购和选剩的商品,可以由工厂自销或:昔委托商业部门代销。……上级商业批发公司不准向下面派货,下级商店可以向全国任何批发机构自由选购,也可以向工厂直接选购。”⑧对于农副产品,除了粮食、经济作物、重要的农副产品,仍然需要由国家统购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外,其他农副产品,“例如小土产,现在由当地供销合作社独家统一收购的,应该改变为允许各地同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供销合作社一起自由收购、自由贩运,禁止互相封锁。”母国家计划管理的方法,对于工农业产品的主要产品部分要按照国家计划生产,但对于日用百货、手工业晶、小土产,应当把国家计划中的(各项指标只作为一种参考指标,让生产这些日用百货的工厂,可以按照市场情况,自定指标,进行生产,而不受国家参考指标的束缚等等。总之,既要坚持计划经济,又不应当象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那样无所不包,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可惜的是,在“左”的指导思想长期影响下,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实现。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决定的。
社会主义经济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公有制经济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这就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实行计划经济。所谓有必要,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在客观上要求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必须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不论是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还是人民需要的主要消费晶,都必须是有计划的。没有计划,整个社会经济就不可能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统一的国民经济就有分裂和崩溃的危险。实行计划经济的必要性,是由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同时,在社会主义条件卞实行计划经济又是可能的。所谓可能,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基础。公有制中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相对私有制经济来说,它们只是公有化程度的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而且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这就使国家有可能将整个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的主要产品和整个产品的主要部分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从而就保证了有计划地生产和流通,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只有坚持计划经济为主,按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自觉地保持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适当的比例关系,才能求得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相对平衡,从而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消费需要。

我国的批发商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商业,所以在批发商品流通中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这里讲的以计划经济为主,系指:一是与国训‘民生关系重大的和比较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以及整个商品资源量的主要部分,应由国营批发商业来经营;一是必须对整个批发商品流通进行计划管理,实行计划调节,即根据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和地方的经济计划来调节批发商业同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调节批发商业的地区、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调节批发商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使批发商业的经营活动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批发商业经营的商品品种、花色、式样、数量、质量同市场需要相平衡,使批发商业的购销调存各环节之间以及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相协调。批发商业部门只有在组织批发商品流通中使其购销调存等业务活动具有计划性,自觉地安排好市场以及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有计划的调节,才能保证商品流通与现代化经济建设相适应,从而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即存在着商品一货币关系,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会有一个大的发展。既然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存在着商品一货币关系,那么社会再生产就要通过市场来实现,价值规律在客观上就要发生作用;同时,坚持计划经济为主,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统统纳入国家计划。这是因为,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由此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在各经济部门以至各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再加上社会所需要的产品的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不同,就使国家难以对所有企业的所有产品和社会需求的复杂性及其变化作出精确计算,进行全面的计划安排。这样,对于那些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各种产值小、品种多、花色式样多变、时间性和地域性又很强的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就需要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由市场来调节。即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灵活地自行安排生产和流通;也就是说,对于这一部分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可以不纳入国家统一计划,而“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①市场调节虽然也是客观需要,但它毕竟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而且必须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因而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市场调节只能起辅助作用。只有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才能有效地促进小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丰富市场,满足人民生活中各式各样的需求。否则,就会削弱和妨碍国家统一计划的实现,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批发商品流通也是如此。以组织批发商品流通为基本职能的批发商业部门是以市场为活动舞台,并通过市场经营活动来协调产供销关系,.密切产销结合,满足市场需要的。而市场则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它不仅反映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结构,也反映着社会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由于客观上这种产销情况的复杂性,使批发商业部门不可能对生产和消费的一切方面都作出精确计算,作出全面的计划安排。这样,对于各式各样的小商品,如小针棉织品、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五金、小交电用品、小日杂用品、小农副土特产品、小水产品等等,就需要实行市场调节,即在国家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批发企业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供求情况的具体变化,自行安排生产、组织货源、制定价格、分配供应,也就是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密切产销结合,实现小商品的市场供求平衡,以丰富多彩的小商品繁荣市场,满足需要。

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调节的范围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定的,其调节的程度和方式必须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受计划的调节制约。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作用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仅仅作为计划经济的补充,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起辅助作用。
。有的同志往往把运㈩市场与市场调节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所谓调节,就批发商品流通来说,系指调节批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营什么、经廿多少和什么时间经营。调节又有两种形式:一是计划调节,一是市场调节。计划调节是指凡属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和比较重要商品的交换活动,都要根据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商品流转计划事先作出统一安排,批发企业的购销调存活动都是有计划的。而市场调节则是指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那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进行调节。即由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商品价格涨落来决定经营什么、经营多少和什么时间经营,从事这部分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都是受市场自发力量支配的。毫无疑义,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还必须运用市场,所以无论是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还是调整计划;都必须考虑市场需要,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对计划调节中的许多商品,需要通过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引导企业实现围家计划的要求,使批发商品流通与市场需要及其变化相适应。但是,在这里,经济杠杆是受计划支配的,是对市场运用的问题;它属于计划凋节的范围,而不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例如国家关于提高棉纺织品的价格和降低化纤织品价格的决定,就是如此。

可见,运用市场和市场调节是有严格区别的。其区别在于,是自觉利用价值觌律的作用,还是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涨落自发地起调节作用。前者属于计划调节的范围,是自觉运用市场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要求;后者才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是通过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作用,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实践中如果看不到这种区别,便会发生或是扩大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应该实行计划管理的商品而没有加以管理,从而削弱和妨害国家统一计划,或是把市场调节的商品主纳入了计划经济范围,对应该放宽的商品管得过多、管得过死,致使产销脱节,品种单调,渠道堵塞,从而妨碍生产,影响消费。这些偏向都不利于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因而也不利于把市场搞活,以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第二节批发商业经营中的计划调节
在批发商业经营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计划经济为主,就是在批发商业经营中按国家统一计划组织商品的购销调存活动,应当是批发商业的主体。对于一些小商品,国家则不安排统一计划,而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经营活动,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因此,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首先要加强计划管理,搞好计划调节。
批发商业中的计划管理,必须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批发商业中的计划调节,就其实质来说,是在反映价值规律要求的前提下,对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直接运用。也就是说,在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下,通过计划调节,协调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比例关系,协调工商关系、农商关系、批发关系和批零关系,协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供求比例关系,使批发商品流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可见,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在于,通过综合平衡使产供销关系协调发展,合理使用商品资源,保证市场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实践证明,实现严格的计划调节,必须始终坚持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有一个集中统一的计划调节中心。就商品流通领域来说,所谓计划调节中心,就是各级政府的计划部门和商业行政部门。政府计划部门着重预测国民经济发展的未来,统筹安排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基本比例关系;商业行政部门则在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市场未来的发展变化,统筹安排、协调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市场供求比例关系,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经验证明,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计划调节中心,计划调节就会成为空话。近年来,就是由于放弃了某些集中统一的计划调节,致使生产中长线产品砍不断,短线产品拉不长,议价盛行,物价上涨,这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国家集中统一的调节中心必须具有权威性,即计划调节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计划调节是由政府各级计划调节中心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商品流转计划来实现的,这种计划又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批准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它既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把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结合起来的有力保证。因此,计划调节必须对执行者具有约束力,即执行者必须承担计划调节规定的义务,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包括商品流通在内)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如果计划调节对执行者失去约束力,计划调节就不可能有效地实现,像前些年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调整中出现的某些商品计划收购不上来,调拨不灵等现象,既否定了计划调节的权威性,也破坏了国家宏观经济的目标,这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不相容的。

但是,也决不能因此就随心所欲地扩大计划调节的范围。计划凋节必须反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要求,要反对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以主观意愿代替客观实际的做法。计划调节的范围和程度必须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据,既不应当该集中的不集中,也不应当集中过多、管得过死,使地方和企业没有一点机动余地。应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减少国家直接计划的商品品种范围,降低对各项指标控制的程度,在国家统一的基本比例关系指导下,使地方和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律性,在经营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总之,既不要失去对商品流通的控制,又要使地方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要调动地方和企业内在的经济动力,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为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持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计划调节工作。
(一)认真抓好综合平衡。
就商品流通来说,搞好综合平衡,首先应当抓好财政、信贷和物资的平衡,特别是财政收支平衡。财政收支平衡是物资供求平衡和信贷平衡的基础。因为财政收入是各经济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以税收和利润的形式集中于国家财政的货币表现,是有物资保证的。如果财政支出大于收入,出现赤字,就表明这部分支出没有物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就会使货币流通量超过商品流通量的客观需要,把它用于基本建设,便会买不到所需要的基建物资;把它用于消费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便会出现消费品和社会集团需要的物资供应紧张,造成商品供需不平衡,引起物价上涨。如果动用信贷资金来弥补财政赤字,同样会出现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会减少生产和流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的供应,从而影响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扩大,影响市场物资供需平衡;另一方面将信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或个人消费,又会出现基建物贷或消费品供应紧张,同样会引起物价上涨。总之,无论是发行货币或是动用信贷资金,其结果都会使财政支出超过国力而引起比例失调。因此,量人为出,应是计划调节的基本原则。

其次,要在财政收支乎衡的基础上,安排好积累和消费以及农、轻、重的比例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要补偿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且必须实现扩大再生产,但这二者都要通过市场才能实现。市场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如何安排积累和消费以及农、轻、重的基本比例关系,又决定着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市场供求比例关系。在国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积累比例大了,消费比例就会减少:重工业发展速度快了,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速度就要缓慢下来,这些都会在市场上得到反映。没有国民经济基本比例关系的协调发展,市场商品供应和商品需求之间便不可能相应发展。因此,为发挥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以满足消费需要为目的,把综合平衡建立在满足消费需要的基础上。即以满足人们的目前消费需要与长远消费需要为出发点,首先是满足个人消费晶的需要,在安排次序上应是先消费后积累,先生产后建设,而不是相反。或者说,对积累和消费的安排要做到在正常年景下,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在使人民生活逐步有所改善的前提下来安排可能的积累,对于农轻重的比例关系,则要根据满足个人消费需要的要求来安排农业和轻工业的生产规模和结构,并根据农业、轻工业的生产和个人消费的其他需要来安排重工业生产的规模和结构;对于生产建设的安排,则必须在保证满足消费需要以后,根据余力的大小来确定基本建设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这样,才能使国民经济的基本比例关系得到协调发展,才能使批发商品流通领域实现计划调节具备前提条件。

最后,要在国民经济基本比例关系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安排好商品流通领域产供销之间的比例关系,购销调存之间的比例关系,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各方面需要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好这些比例关系,是对商品流通实现切实有效的计划调节的关键。

(二)对商品实行分类计划调节。
综合平衡要落实到各种商品的计划调节上。对商品实行分类计划调节,是实行计划调节的重要方面。
毫无疑义,我国批发商业必须坚持以计划调节为主导。但是,一友面由于商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对不同商品实行计划调节的程度应有所区别;另一方面由于消费需要既千差万别,又千变万化,情况十分复杂,也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计划调节模式解决所有商品的计划管理问题。因此,对商品实行分类计划调节,就成为实行计划调节的一种客观需要。

实行商品分类计划凋节,应当做到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即既要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又要有利于地方、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其变化,发挥微观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已经实行了对商品的分类计划调节。这种计划调节办法,是根据商品的重要程度,把商品分为三类,实行分类计划调节。如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一类商品,其收购.销售、调出、调入、进口、出口、库存等指标均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指标,统一计划调节;对与国计民生关系比较重要的二类商品,其收购、调拨、出口等指标纳入主管部的计划,由主管部下达指标,统一调节,对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其他品种繁多、产销变化大的三类商品,则由地方进行计划调节。这种分类计划调节办法的主要问题是,集中的品种太多,指标管得过死,致使产销脱节,品种单调,限制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调整,使分类计划调节更好地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使批发商业的经营活动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商品本身的复杂性和市场需求的多变性等客观条件?对于有计划的商品流通可以采取两种计划调节方式:一是直接计划调节,一是间接计划调节。前者是由国家统一计划直接调节商品的购销调存活动,即现阶段通过指令性计划安排生产和流通,其特点是国家计划直接分层次下达到有关企业,产销企业之间在品种、花色、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直接衔接,经营决策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后者是由国家指导性计划来间接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共特点是通过改变企业的外部条件(如开放多渠道、采用多种购销形式)、自觉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和颁布政策、法规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因而企业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保证有计划商品流通的主导地位,又可以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销对路地组织批发商品流通,达到货畅其流,物尽其用,保障供应,繁荣经济。

根据上述考虑,需要对现阶段的商品分类计划调节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可以作这样的设想:
对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原一类商品,即统购统销(统配)商品,如粮食、棉花、食油、棉布、食糖、化肥、农药、石油等,国家仍需要对其购销调存指标统一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直接计划调节。只有把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掌握在国营批发商业部门手中,国家才能有雄厚的物质力量,控制住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促进计划经济的顺利实现。但是,对一类商品的计划调节,必须加强市场预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具体情况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使商品在指令性计划范围内作到按需生产,适销对路,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市场需要。要改变脱离市场需要的为生产而生产、为完成计划任务而生产的现象。

对于与国计民生关系比较重要的原二类商品,可以考虑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市场紧缺的商品,如生猪、鲜蛋、茶叶、卷烟、化纤布、名牌自行车等,可以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采用直接计划调节的办法,进行计划收购(农副产品实行派购)和有计划地分配、调拨、供应,以保证人民对主要生活用品的需要。再一部分是虽属比较重要但市场供求平衡或供过于求的商品,如酒类、塑料制品、搪瓷制品等,由于品种、花色、规格复杂,挑选性强,产销变化快,可以考虑由下达指令性计划改变为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下达指导性计划,实行间接计划调节,用合同制的办法,由批发企业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同生产企业协商安排生产品种、数量、规格、质量、花色、式样,实行定购,定购以外的商品由工业自销,以促进生产企业按市场需要进行生产。但是,调出指标应当具有指令性,调出地区和企业必须保证完成。最后一部分是价值低、差价小或成本低、利润大而供过于求的某些商品(前者如缝衣针、后者如电子表),也可以考虑国家不制定计划,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安排生产尸进行选购,根据成本变化按国家定价原则协商定价,以适应市场需要来调节这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总之,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原二类商品中指令性计划部分应逐步减少品种,指导性计划部分应相应地扩大品种范围,还有一部分可以考虑实行市场调节,使商品的产销结合更紧密,从而更加适销对路。

对于原属三类的大:敲农剐产品和工业晶,可以只进行综合乎衡,规定经济政策,发布市场预测预报和划定控制范围,不下达任何计划,根据市场需要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作为计划调节的补充。
必须指出,这种分类计划调节的办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供求关系制约的。对于长期供过于求的品种,可将其计划调节类别—F调;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品种,也可以使其类别升级。但是,必须看到,总的发展趋势是,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商品品种的范围将逐步缩少,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商品品种范围将逐步扩大,以便使批发商业的经营活动在计划调节的前提下,更加适应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

(三)有计划合理地分配商品资源。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批发商业负有全面安排全国和地区市场的责任。但是,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许多重要商品尚供不应求,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要,同时,批发商业在向市场供应商品的过程中,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经过一次批发销售所能完成的,而要经过多次批发销售才能到达销区。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合理分配商品资源的问题。有计划合理地分配商品资源,是统筹安排市场,实现计划调节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合理分配商品资源,应当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商品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展城乡经济联系是活耀国民经济的重要条件之一,而构成城乡经济联系的主体是商品交换。在商品分配中正确处理城乡关系,对于加强城乡互助,促进城乡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巩固工农联盟,缩小城乡差别,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在城乡之间的合理分配,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城乡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如果只顾城市,就会影响农民生活需要的满足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不发展,就不能向城市和工业提供足够的粮食、副食品和农产原料,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反之,如果只顾农村,又会影响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发展,从而也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归根到底,不利于加强城乡互助,巩固工农联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其次,要合理安排城乡分配比例。为了兼顾城乡需要,不论分配总额比例还是分类比例,都应当以城乡购买力及其投向为依据,即必须各与城乡市场需要相适应。

最后,在城乡兼顾的前提下,贯彻“两个优先”的原则,即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农副产品优先供应城市。因为城市是工业晶的主要产地,农村是工业品的主要市场,农民出售农产品团然有支援现代化建设的一面,更重要的是要痪词毛己需要的工业品。工业品下不了乡,农产品就进不了城。所以,在工业品分配的数量上,必须考虑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后购买力水平及其增长速度;在分配的品种上,要与农村购买力投向相适应。对于城乡需要发生矛盾的品种,应当斑乡兼顾,优先考虑农村需要,即货源增加时应优先供应农村,城市少增或不增;货源减少时,应优先照顾农村需要,通过减少城市供应使农村的货源少减或不减,以利于在实物形态上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反之,农村则是农副产品的产地,城市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农产原料、粮食、副食品都要由农村供应,因此农副产品的分配必须城乡兼顾,优先照顾城市需要。凡是城乡都需要而发生矛盾的农副产品,在货源增加时,应当农村少增,城市多增,货源减少时则农村多减,城市少减,以保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居民对基本副食晶的需要。

但是,贯彻“两个优先”原则也必须实事求是。对于工业晶分配来说,要防止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下不了乡的偏向,也要反对把农村不需要的工业品大量下放农村市场的做法,从而造成农村商业网点商品积压,资金不足,商品流通阻塞。对于农副产品分配来说,则要反对以发挥地方优势为借口,不顾整体利益,以农村工艺落后的小企业挤城市设备先进的大企业的农产原料,以议价代替计划价格进行调拨供应,破坏国家的计划调节的做法。

第二,正确处理商品在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
在地区之间有计划合理地分配商品,是加强地区之间经济协作,促进全国经济共同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商品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必须根据各地区社会购买力总额的大小,确定商品总额的分配比例,力争商品供应和商品需求平衡。但由于商品种类复杂,各类商品的供应政策不同,以及各地区消费水平、风俗习惯、地理气候条件、生产条件不同,必须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安排。

首先,要安排奸各地区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关计划供应的商品,收购农产晶的奖售产品,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供应政策,合理分配,确保人民生活的定量需要和国家计划调节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根据市场需要,调节奸商晶的花色、品种,决不能因为它是计划供应或定量供应的品种而脱离市场需要,使群众消费简单化。

其次,对于供应平衡或供应比较充裕的商品,原则上应保证各地区的正常需要,保证供应。对于需求大于供应,供求之间存在差额的商品,则应统筹兼顾各地区上下左右的关系,既要照顾原有的消费水平,又要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因素,如经济建设重点地区,农业丰产地区等,由于其生产发展、购买力增长而出现的新需求。对于地方能够生产而供应不足的商品,应力促地产地销,避免商品长途调运。

再次,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商品品种的分配,还应贯彻保证重点、照顾特殊、兼顾一般的原则,即在兼顾一般需要的前提下,保证政治中心、经济建设重点地区的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边防地区、侨眷集中地区、旅游地区、经济落后地区、老革命根据地等的需要。所谓照顾,就是适当多分配一点,但这种照顾也不应脱离现有生产力水平和商品资源实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最后,要安排好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的关系。产地超产的商品,应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援销地市场,特别要注意照顾工业基础薄弱的销地市场对消费晶的需要,以及生产发展对农产原料的需要,其中特别是先进企业的需要。但同时,也应当保护产地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适当照顾产地需要,以利于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支援全国销地市场的需要。

这种商品分配,是商品流通领域计划调节的重要内容。但是,这种计划分配,必须与市场需要及其变化相适应。即应当把对商品资源的分配,只是作为对市场进行有计划统筹安排的措施,不应当作为对商品硬性搭配的行政手段,必须允许进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选购,多渠道进货;对于统购统销商品或供不应求的商品,也应允许在分配的控制指标内对商品的花色、式样、规格、质量进行选购;对于因超产增加货源的品种,应允许根据需要适当多进,不需要的品种可以不进,进货销不出去的品种可以退货。同时,分配指标不应层层下达,应由批发企业统一掌握,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统筹、协调,以便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

第三,正确处理市场供应和商品储备之间的关系。
由于生产的连续性与消费需要的间歇性,或生产的间歇性与消费需要的连续性的矛盾,使商品生产出来以后不可能立即被消费,必然产生一定的间歇时间。商品在流通中的这种间歇时间就形成商品储备。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制约着轻纺工业的发展,为了丰歉兼顾,以丰补歉,也要形成一定的商品储备。正确处理市场销售和商品储备的关系,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市场需要,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安定团结,都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商品储备,就整个商品流通来说,主要是如何合理摆布商品储备的问题。
首先,商品储备任务是由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共同承担的,但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商品储备主要摆在批发商业环节上。因为批发商业是生产之间、地区之间、生产与零售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商品的“蓄水池”,与零售商业相比,批发商业的资金雄厚,吞吐量大,周转灵活,储备条件较完善。商品储备集中在批发商业环节,有利子集中商品资源,有计划地进行全国性和地区性的调拨供应;有利于加强商晶养护,节约流通费用;有利于零售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因此,批发企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片面压缩库存,向零售企业下放库存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它势必造成储备分散,调拨不灵,此地积压,桩地脱销的局面,影响市场需要。
其次,要在批发环节之间合理摆布商品储备。我国现行批发企业,按其活动范围分为三级,商品储备的摆布应同它们承担的任务和业务经营活动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说,批发商业部门的商品储备应主要摆布在一级站和二级站。这样做,有利于从全局出发,有计灾1地安排调节市场,灵活调拨供应,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因此,一、二级站把库存下放到三级批发商店的做法,是违背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的。三级批发商店是批发商业的基层环节,主要是由各二级站进货,直接供应服务区域内的零售企业,业务活动范围不大,所以其储备应以保证服务区域内零售企业的需要为限,大量储备商品是不合理的。但是,也不应当像零售企业那样搞勤进快销,否则就会影响对零售企业的供应,还会出现淡季不进货,旺季进不来的现象,造成商品流转不畅通,二级站稠压,市场脱销,影响市场需要。

(四)加强对价格的计划管理。
计划调节也需要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对于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商品来说,还需要自觉利用价格等经济杠杆来有计划地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但是,价格的变动,特别是涨价,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既对人民生活发生影响,也对经济建设发生作用,甚至会波及社会的安定。因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决不能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样,让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涨落,而必须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这就需要加强对价格的计划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强调加强物价管理,就统统管死:一讲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又议价成风。这些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的。社会主义经济作为计划经济,它要求对价格进行计划管理;但是,作为商品经济,它又要求价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必须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所谓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指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并不是冻结物价,使物价绝对不动。因此,这里讲的加强对价格的计划管理,并不是不分什么商品统统由国家集中管理,更不是要把价格管死,而是既要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供求关系的影响,又要考虑各种商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对各种不同的商品价格实行程度不同的计划调节。具体来说,可以把单一的计划价格改变为多种价格,实行不同的计划调节办法。

第一,计划价格。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主要工业晶和主要农产晶的收购价格、调拨价格、零售价格等,由国家统一定价。这种价格,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如因商品价值量或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价格时,也应由国家进行统一计划调节。

第二,浮动价格。它本质上属于计划价格,是计划价格的灵活形式。浮动价格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比较重要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和零售价格。其中又可以分为几种形式,如一种是现在价格偏高而供应又比较充裕的商品,为调节供求关系,可以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一种是花色品种较复杂,市场需求变化比较快的商品,为促进生产企业不断更新品种,促进商业企业积极经营新花色品种,可以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为中准价,允许在规定的幅度内(如不得超过10%)上下浮动;一种是对农民分散生产的某些农产晶,规定最低限价,以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第三,议定价格。它属于非计划价格。议定价格包括工业晶中的小商品和统购、派购、合同收购以外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国家可以不作统一规定,由买卖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价值规律的要求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协商定价。但对这一部价格也不应放任自流。对议定价格,计划调节的作用在于,国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物价总水平,规定议定价格的品种范围和政策,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控制议价的水平。

总之,对价格实行计划调节并不是说可以放松管理,只是主要不是采取行政手段,而是通过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来加强对价格的管理。特别是建立和健全经济立法,是实行价格计划调节的重要前提。

第三节批发商业经营中的市场调节
在社会主义批发商业的经营活动中,既要发挥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同时又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批发商业经营中的市场调节,就其实质来说,是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即通过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而影响企业的物质利益,来推动生产企业改变其生产方向,推动批发商业企业改变其经营商品的品种、花色,数量和经营的时间。因此,通过价值规律自发的调节作用来改变社会劳动分配的比例,是市场调节的基本特征。

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生产企业门类繁多,生产的品种数以万计,市场需求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国家制定计划时不可能也不必要统统用直接计划的形式把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落实到每一具体商品上,对于一些小商品来说,只能通过市场交换的迂回形式,使产销直接见面,建立产供销之间的经济联系,并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建立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相对平衡关系。

同时,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说,企业对这一部分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也需要制定计划。一般来说,制定计划都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运用,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由于人们认识客观事物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的矛盾,这个矛盾也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迂回地反映出来,如经营的某些小商品因积压而降价,没有经营或经营量较小的小商品因脱销而提价。市场调节正是通过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作用,建立起新的产销平衡关系,来满足市场需要。

另外,即使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计划制定得比较符合实际,也需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通过市场而得到实现。大家知道,企业计划能否完成,最终取决于企业各单位完成计划的情况。而企业各单位完成计划的好坏,又取决于能否以尽量少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取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但在存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只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才是评定企业经济效益的标准。不论企业个别劳动消耗多少,价值规律只承认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价值,并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到实现。在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也是如此,价值规律并不承认个别企业劳动消耗大,流通费用高,就可以提高销售价格,相反地,个别劳动消耗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倒可以得到更多利润。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形成竞争,推动企业按市场需要进行经营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保证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

由此可见,市场调节是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的力量,即以经济利益为动力,推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去适应市场的需要,因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以灵敏地反映市场信息,并能根据市场信息灵活主动地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同时,正由于市场调节是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的力量去推动企业经营活动适应市场需要的,因而它又具有很大的主动性,能够推动企业主动改善经营管理,把市场搞活,满足消费需要。如果企业不能发挥市场调节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就会失去竞争能力,在市场上就没有立足之地。

为了在计划调节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批发企业要具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
批发商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批发企业来实现的。批发企业是整个批发商品流通的基础,能否把市场搞活,批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关键。供应市场的货源由批发企业去组织,商品的合理分配供应由批发企业去实现,商品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要由批发企业去承担,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要由批发企业去落实,这样客观上就要求企业具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保障批发企业具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也是实行市场调节的前提。如果国家集权过多,管得太死,必然束缚企业经营的手脚,市场调节也就不能有效地实现。
至于企业独立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和程度,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应按批发企业的地位(如现行的一,二、三级批发企业)和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其基本自主权又应是大体一致的,即在计划管理上,对于计划调节的商品应逐渐减少指令性指标,由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变化来安排经营计划,对于市场调节的商品应由企业自行安排购销计划;在业务经营上,应允许企业通过多条渠道组织流通,通过较少的环节发运商品;在财务管理上,应使企业能独立自主地使用资金,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企业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使企业能够自主地对利润留成进行分配,等等。当然,社会主义批发企业独立经营的自主权是有限度的,仅具有相对意义,即企业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应以保持国民经济的统一性为限,就是说,企业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必须以统一计划、统一政策为指导,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统一性,就会违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而步人歧途。

(二)应当允许企业之间开展有益的竞争。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由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仍然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以仍然要运用市场,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而要运用市场和实行市场调节,就要允许企业之间的竞争。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其他因素一样,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是,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跃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需要。消极的一面是,企业从微观方面来进行经营决策,往往同宏观经济目标发生矛盾,冲击国家的统一计划,使企业利益影响国家利益。但是,竞争毕竟是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限制竞争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仍然要允许竞争。允许竞争,首先要保护竞争,取消保护落后的地方经济政策,可以采取经济联合(批批联合或批零联合),在联营者之间合理分配利润,给地方缴纳一定税金等办法,打破地区封销,使商品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顺畅地沿着多渠道,进行少环节的流通。对可能发生的消极方面,要给予引导和指导,如健全法规,颁发有关政策、办法,发布市场预测预报等,把竞争纳入国家政策法规范围内,把竞争带来的生命力引向活跃经济,繁荣市场,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方面去。

(三)应有制定价格的灵活性。
社会主义商业实行市场调节的目的是促使商品多渠道流通,把市场搞活,更好地满足人民需要。因此,实行市场调节,必须做到向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商品,进行优质服务,这就需要有制定价格的灵活性。如上所述,市场调节本质上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要通过价格运动来实现,价格是市场调节的重要经济杠杆。如果不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和市场供求情况,使价格具有灵活性,就无从实行市场调节,开展竞争就会成为空话,结果是市场仍然处于独家经营,死气沉沉的局面。当然,在一段时间内曾出现过价格一活就等于价格上涨的现象,这是由于市场上某些商品还供不应求,某些商品的比价不合理,没有健全的经济法规,致使部分商品价格出现上涨的情况。但这只是暂时现象。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改单,这种现象就会逐步好转。问题是一些产值小、品种多和花色式样多变的小商品,如果不允许价格灵活浮动,就会使产销脱节?市场也不可能活跃起来。因此,在不影响市场零售价格水平的前提下,实行一定范围的自由价格,是市场调节的需要,也是开展有益竞争的要求。为此,除第二节讲到的议定价格的基本精神外,选购商品也可以允许批发企业与生产企业协商定价,并可根据其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有涨有落,自行及时地调整。例如,对于传统的和优质的产品,可以定较高的价格,以促使生产者选用优质材料、精工细作,保持产品风格;对于品种、花色经常翻新而又适销对路的商品,上市初期价格也可以定得高一些,以后随着成本的下降和供求关系的缓和再逐步降价,以促使企业不断更新花色品种,多产多销;对于花色式样过时的产品,可以及时削价处理,以促使生产者及时转产适销对路的商品。同时,在向进货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个体商贩供应商品时,也可以按这种定价办法确定供应价格,以扩大销售。通过这种灵活的定价办法,促使企业之间开展竞争,把市场搞活,丰富人民消费。

(四)实行信贷调节。
社会主义国家控制宏观经济,主要不是通过信贷,而是通过国家计划,实行计划调节。但是信贷却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经济杠杆。就商品流通而言,主要通过信贷额和利串来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例如,对于适销对路、流通正常的商品,可以根据企业的计划,按正常利率保证其信贷资金的需要;在商品库存超过市场供应的正常需要时,可以适当紧缩信贷资金,以促使企业及时处理呆滞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对于长期积压、供过于求、花色式样过时的商品,不仅应停止信贷,而且可以对积压商品占用资金的部分适当提高利率,促使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提高经济效益。对于供不应求的商品或新产品,则应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可适当降低利率,以鼓励企业积极经营市场短缺的商品和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总之,可以通过信贷调节的办法,促使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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